尊敬的审判长;
答辩人根据相关事实以及法律答辩如下;
首先、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。
答辩人与原告虽然是自愿结婚,但婚后夫妻双方并没有做到应有的互让互谅及夫妻之间的相互包容,以致使双方感情日益恶化,矛盾加深。在家庭矛盾上尤其婆媳之间,原告没有做到丈夫应尽的义务,非但没有调和婆媳之间的矛盾,而且对他们之间的关系放任不管,导致关系越来越差,这也让答辩人感到心灰意冷。后来发生矛盾后导致双方长期分居,答辩人在娘家居住期间,原告也没有拿出真正有诚意的行动与答辩人和好,答辩人只能含辛茹苦把孩子养到现在,所以,这也加速了感情的破裂,导致了今天的结局。在诉状中,原告说自己被打的事实,答辩人认为这是片面的说法,双方在之前感情已经恶化,原告对答辩人以及在对待孩子的态度非常冷漠,激怒了答辩人,导致矛盾的激化,进而发生肢体上的冲突,但,是事出有因的。鉴于双方都同意离婚,答辩人就不在过多赘述。
第二、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,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,女儿李炜洁应由答辩人抚养,理由如下;
1、女儿李炜洁从出生后就一直由母亲郭栖抚养,孩子现在刚刚两岁,但是,短短这两年的时间里母女朝夕相处,已经培养了深厚的感情,从孩子的衣食起居以及生活习惯早已根深蒂固,无法割舍。其次,郭栖作为孩子的母亲,作为一个女人,有着女性独有的对孩子的一种母爱,能够更好的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爱,我认为这种爱是纯粹和无私的,如果,现在把他们母女分开,势必会给孩子和母亲造成巨大的痛苦,我们认为这是非常残忍的行为,于情于理于法,都是说不过去的。被告郭栖已经失去一个完整的家庭,现再失去孩子,对一个人柔弱的女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,所以说,被告能够给孩子一个快乐健康的生活环境,更有利于孩子成长,也应当由母亲抚养孩子更为合适
2、况且被告现在有工作,有收入,也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,能够抚养孩子,加之孩子的姥姥现在年纪不大,身体健康,完全能够协助母亲郭栖照顾孩子,能够保障孩子的日常生活花销,
第三、关于双方财产问题,基于尊重事实的原则出发,婚后在原告买房时,被告曾经出资五万的事实不可否认,车辆也是在婚后买的,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